泸州市生态環境局關于調整授權區縣生态環境局承擔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具體工作的通知
泸市環發[2022]18号
各區縣(園區)生态環境局,市局各科室、直屬單位:
為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提高環評審批效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結合市管企事業(單位)環境監管權限調整和我市實際,決定調整授權區縣生态環境局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具體工作。現将具體調整授權情況通知如下。
一、授權區縣生态環境局承擔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具體工作的情形
(一)部、省審批項目,軍工涉密項目,核與輻射項目以及四川泸州白酒産業園區内項目不屬于授權範圍。
(二)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以及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衛生84、煤炭開采和洗選業06、家具制造業21、印刷和記錄媒介複制業23四個行業的建設項目,授權項目所在地區縣生态環境局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具體工作。
(三)泸州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托管區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事宜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确泸州高新區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相關事權的通知》(泸市府函〔2017〕34号)執行,在泸州市高新技術産業園區生态環境局不具備審批能力期間,泸州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托管區内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暫由市生态環境局審批。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川南臨港片區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事宜按照《泸州市生态環境局關于研究泸州市龍馬潭區與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川南臨港片區生态環境監管等事項的會議紀要》執行。
(四)屬于授權範圍的跨區域一般建設項目,可由項目所在地區縣生态環境局或園區管委會協商聯合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具體工作,原則上由項目主要建設内容所在地區縣生态環境局或園區管委會牽頭,協商不一緻的報送市生态環境局審批。
二、有關要求
(一)各區縣生态環境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機制,依法履行工作職責,規範審批程序,嚴把審批質量關,對承擔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具體内容和結論負責,對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由主要領導簽發并按照《泸州市生态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泸州市生态環境局行政許可編号章管理規定>的通知》(泸市環辦函〔2021〕21号)要求加蓋印章。
(二)各區縣生态環境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嚴格執行“五個不批”原則,認真落實“三線一單”生态環境分區管控和規劃環評要求,嚴格生态環境準入,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根據《生态環境部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建設應用的通知》(環評函〔2020〕95号),為切實提升技術評估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範性,各區縣生态環境局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中,應在部、省、市專家庫内抽取專家開展技術評估。
(四)已經完成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涉及重大變動的環評文件審批事宜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泸州市生态環境局關于授權區縣生态環境局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政許可具體工作(第一批)的通知》(泸市環發〔2021〕9号)和《泸州市生态環境局關于授權區縣生态環境局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政許可具體工作(第二批)的通知》(泸市環發〔2021〕27号)即行廢止。
(六)本通知由市生态環境局負責解釋。
泸州市生态環境局
2022年9月30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泸州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川南臨港片區管理委員會、四川泸州白酒産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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