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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力

排污許可服務指南

來源: 發布時間:2019-12-09 15:05 浏覽次數: 【字體:


 

事項編碼:A-004254-4254-51050228

 

 

 

 

 

排污許可服務指南

 

 

 

 

 

 

 

發布日期:2019年12 月 09 日   實施日期:2019年12 月09日

泸州市生态環境局

 

排污許可服務指南

 

一、适用範圍

涉及的内容:固定污染源申請排污許可單位

适用對象: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二、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産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四)國務院辦公廳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号)

(五)《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号);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48号令)。

三、受理機構

泸州市生态環境局

四、決定機構

泸州市生态環境局

五、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條件

(一)有合法的生産經營資質;

(二)生産能力、工藝、設備、産品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産業政策要求;

(三)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七、禁止性要求

(一)位于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内的;

(二)屬于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不得産業政策目錄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後生産工藝裝備、落後産品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八、申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稱

材料形式

數量

材料詳細要求

1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紙質或電子

1份

需蓋章

2

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紙質或電子

1份

需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3

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紙質或電子

1份

需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簽字并蓋章

4

排污口和監測孔規範化設置情況說明

紙質或電子

1份

需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簽字并蓋章

5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複文号頁

紙質或電子

1份

一般為批複首頁複印件,應包括發文機關、文件名和發文編号

6

自行監測方案

紙質或電子

1份

自行監測方案

7

主要污染物排總量來源說明

紙質或電子

1份

有總量控制要求又無來源的需提供

九、申請接收

申請方式:網上申請

聯系電話:0830-3114610

郵箱:lzhbhpk@126.com

辦公地址:泸州市政務服務中心三樓“綜合窗口”1号窗口

十、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一、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公開端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泸州市政務服務中心三樓“綜合窗口”1号窗口提交平台印制的申請材料。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查。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單,通過排污許可核發系統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

(四)市政務服務中心三樓“綜合窗口”1号窗口進行網上審核,做出審批決定。

(五)市政務服務中心三樓“綜合窗口”1号窗口在作出許可決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排污許可證通過快遞送達業主。不予批準的,通知申請人。

十二、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評審、聽證、公示時間

十三、收費依據及标準

不收費

十四、中介服務事項

十五、辦理結果

排污許可。

十六、結果送達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日内送達。

送達方式:郵寄送達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符合法定條件、标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内組織聽證。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内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八、咨詢途徑

電話咨詢:0830-3196062、3114610

十九、監督投訴渠道

行政效能投訴電話:12345

市政務服務中心投訴電話:08303114601

二十、辦理進程和結果查詢

電話查詢:0830-3196062、3114610

網絡查詢: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公開端”(企業自己的賬号、密碼)

 


附錄1 排污許可審批流程圖

d973dc4c137c4b4ebd844afe1996ad85.Png


附錄2 相關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排污單位申報承諾書、排污單位申請表樣表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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